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与卢小利、乔学军、焦海军、何拥军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71号 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地址:焦作市焦东南路轮胎厂家属院1号楼5号6号。 负责人张春红,主任。 被告卢小利,女,41岁。 委托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71号
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地址:焦作市焦东南路轮胎厂家属院1号楼5号6号。
负责人张春红,主任。
被告卢小利,女,41岁。
委托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惠娟,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学军,男,43岁。
委托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惠娟,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海军,男,43岁。
被告何拥军,男,42岁。
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以下简称马作信用社)因与被告卢小利、乔学军、焦海军、何拥军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作信用社诉称,2006年12月28日,其与被告卢小利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5万元,利率10.20‰,期限自2006年12月28日至2007年12月10日,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未还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被告乔学军、焦海军、何拥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马作信用社依约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卢小利、乔学军、焦海军、何拥军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马作信用社要求被告卢小利返还贷款2.5万元及利息,由被告乔学军、焦海军、何拥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四被告负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述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卢小利”的签名经鉴定属他人假冒,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崇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