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伊明路与焦作市奇万顺商贸有限公司、郝俊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山民初字第421-1号 原告伊明路,男,59岁。 被告焦作市奇万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艺新街道办事处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告郝俊清,男,59岁。 原告伊明路因与被告焦作市奇万顺商贸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山民初字第421-1号
原告伊明路,男,59岁。
被告焦作市奇万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艺新街道办事处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告郝俊清,男,59岁。
原告伊明路因与被告焦作市奇万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万顺公司)、郝俊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根据原告伊明路的申请曾中止诉讼。现本案已审理完毕。
原告伊明路诉称二被告人在博爱县柏山乡水运村开办一个煤场。2007年3月,被告郝俊清找其称煤场准备从山西下煤,由原告伊明路来煤场干,每月工资1500元。原告伊明路干到12月煤场没活,自己就回家了。这段时已经领取了工资。2008年3月,被告郝俊清又来找,称煤场没人管理由原告伊明路前去,工资与以前一样。当年4月,原告伊明路前去煤场维护煤场正常运营,协调水运村租赁户工作,直到2010年4月。在该两年时间内,自己拿钱请村里人吃喝来煤场干活,还得请外边的地痞喝酒,否则煤场毫无安全感。另外自己因修大门付给水运村太平工资500元。该阶段自己孙女办酒也没有回家,害怕租赁户逃走要不到钱。2009年10月1日,原告伊明路骑摩托车去柏山买水管管件,摔花了腿、胳膊。医院检查都是骨折,治疗得需数万元。两年来自己为煤场节假日都不休息,但自己的工资他们不闻不问,至今分文未付,更谈不上看病。原告伊明路据此起诉要求被告焦作市奇万顺商贸有限公司、郝俊清支付2008年4月-2010年4月间的工资3.6万元。
本院认为,经查被告奇万顺公司经原股东申请已经被注销。况原告伊明路属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而起诉的劳动争议纠纷,现被告奇万顺公司、郝俊清不符合本案当事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伊明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李秀华
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利芳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冯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