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沁刑初字第00197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珊珊(卫黑珊),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2月8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5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5月6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珊珊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超、卫亚旗、被告人卫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卫珊珊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乘坐王某某的出租车而认识,与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其在山王庄居住时与张某某认识,王某甲系其朋友的邻居。2012年冬天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卫珊珊共实施诈骗14起,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87600元及车牌号为豫HMWxxx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冬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卫珊珊谎称先还透支卡后取出钱来还张某某,骗取张某某5000元。 2、2012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卫珊珊谎称宋某某急用钱,将署名宋某某的一张借条抵押给张某某,骗取张某某20000元。 3、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卫珊珊谎称开张某某家的轿车到煤场取钱还张某某,伙同靳某某将车当做赌债抵押给买某某。鉴定结论显示该车鉴定价值为67200元。 4、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卫珊珊以借钱的名义骗取王某某5000元。 5、2013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卫珊珊谎称自己朋友洗浴后没钱付账,骗取李某某1500元。 6、2013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卫珊珊谎称自己后爸病危转院急用钱,骗取李某某3500元。 7、2013年7月23日中午,被告人卫珊珊谎称自己后爸去世办理丧事急用钱,骗取李某某7000元。 8、2013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卫珊珊谎称自己装修房子急用钱,骗取李某某9000元。 9、2013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卫珊珊谎称装修房子钱不够,骗取李某某10000元。 10、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卫珊珊谎称自己到郑州进货急用钱,骗取李某某7000元。 11、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卫珊珊谎称朋友陈某某进货急用钱,骗取王某甲6000元。 12、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卫珊珊谎称朋友陈某某进货急用钱,骗取王某甲3600元。 13、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卫珊珊谎称自己办事急用钱,骗取王某甲5000元。 14、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卫珊珊谎称朋友陈某某进货急用钱,骗取王某甲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卫珊珊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2月8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珊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抓获证明、光盘制作说明、卫姗姗手机内微信内容、辨认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王某某手机短信聊天内容、情况说明、借条、办案说明、李某某存款凭证及银行交易信息查询、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田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窦某某、宋某某、买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的陈述、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珊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卫珊珊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卫珊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对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多次诈骗等情节予以综合考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卫珊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87600元及车牌号为豫HMWxxx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慎锋 审 判 员 秦磊磊 人民陪审员 吕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军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