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805号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心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子女问题发生矛盾。后经多次调解无果,双方感情已破裂。为此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万元。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被告虽系二婚,但双方自由恋爱,并结婚十余年,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近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财产问题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并已共同生活十年,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近来虽然因家庭财产问题争吵,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年龄较大,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眼前幸福生活,相互理解和照顾,共创和谐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静 审 判 员 唐志强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