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42号 申请人赵德民,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亭元,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桂云,女,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德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亭元、刘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亭元、刘桂云名下财产51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