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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来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伏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03号 申请人石来明,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白伏成,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来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伏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03号
申请人石来明,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白伏成,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来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伏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白伏成名下财产15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