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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娟、王勇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54号 申请人王少昕,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丽娟,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勇濮,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54号
申请人王少昕,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丽娟,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勇濮,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娟、王勇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娟、王勇濮名下财产45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牛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