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12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魏志强,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韩德岗,该院检察长。 申诉人魏志强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濮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濮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