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许建祥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4号 申诉人:许建祥,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平顶山市卫东鑫光工艺五金厂厂长。 被申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远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4号

申诉人:许建祥,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平顶山市卫东鑫光工艺五金厂厂长。

被申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远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荣攀,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窦平安,该院工作人员。

许建祥因错误执行申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法委赔字第9号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许建祥以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诉。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许建祥撤回国家赔偿申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许建祥撤回国家赔偿申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