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17号 翟留军: 你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平法委赔再字第1号赔偿决定,以该决定没有全部支持你请求的赔偿数额,新华区人民法院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向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省法院应当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经再审被宣告无罪,你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你自被刑事拘留至释放,被羁押194天,之前被公安机关指定在平煤六矿丁四风井监视居住5天,人身自由亦被完全限制,你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99天,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决定赔偿你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9937.31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要求按照200天进行赔偿,属于天数计算错误。因被错判有罪并羁押,给你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且数额适当,对你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新华区人民法院赔偿你垫付的法医检查费200元和鉴定费2500元正确,你请求过高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你申请赔偿误工费、医疗费、住宿费、各种社会保险、建房费、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你申请赔偿残疾赔偿金的事项,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期间没有提出,系在申诉时新增加的赔偿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审查。你申请赔偿工资、退休金和恢复工作的事项,赔偿已支付潘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的事项,追究公检法三家故意徇私枉法、伪造证据、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相关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事项,追究潘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等人诬告陷害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事项,均不属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