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6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杨克军,又名杨凯钧,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设,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舞阳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晁旭,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志方,该院工作人员。 申诉人杨克军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漯中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该院将其拘留违法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漯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漏审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