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26号 张中芳: 你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焦法委赔字第5号赔偿决定,以沁阳市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无罪法律文书,在沁阳、焦作、河南及周边地区为你及家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羁押291天赔偿金应当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四倍计算,无罪羁押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40万元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差旅费、食宿费、文印费、律师费、刑讯逼供损害、矿产损失、其他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赔偿,你亲属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应当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因涉嫌诽谤罪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该案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你被做无罪处理,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291天的赔偿金,应按照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来赔偿;焦作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你4.141803万元正确,应予维持。关于要求赔偿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请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费用与羁押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支持;焦作中院不予赔偿正确,应予维持。关于赔偿你女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关于要求赔偿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根据你被羁押的时间、错判的罪名、刑罚、纠错情形及对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焦作中院决定赔偿1万元较为适当,应予维持。关于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刑事案件被撤销后,相关媒体从案件纠错、国家赔偿的角度给予报道,已经起到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作用,且沁阳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已经通过当面道歉、粘贴致歉信等形式履行了该义务。关于你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要求赔偿50万元的请求和要求赔偿矿产损失的请求,沁阳市人民法院不属于法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关于要求赔偿差旅费、食宿费、文印费、律师费、本人及家属误工费、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应予以支持。关于你在申诉程序中新增加的赔偿请求,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焦法委赔字第5号赔偿决定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