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罗久玲,女,1976年12月30日生,住信阳市罗山县。 被执行人:黎宇,男,1974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罗久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4)信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黎宇赔偿申请执行人罗久玲经济损失17101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黎宇在监狱服刑,其家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资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久玲家中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款7000元,并同意结案。现已将7000元救助款给付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信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