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汪学顺,男,1964年10月31日生,住信阳市罗山县。 被执行人:于强,男,1972年8月28日生,住信阳市罗山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正在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汪学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3)信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强赔偿申请执行人汪学顺经济损失14551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强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信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