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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学顺申请执行于强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汪学顺,男,1964年10月31日生,住信阳市罗山县。 被执行人:于强,男,1972年8月28日生,住信阳市罗山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正在监狱服刑。 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汪学顺,男,1964年10月31日生,住信阳市罗山县。

被执行人:于强,男,1972年8月28日生,住信阳市罗山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正在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汪学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3)信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强赔偿申请执行人汪学顺经济损失14551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强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信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