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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梅、张贻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汝忠、曹光学、程东秀、曹雪、夏厚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信中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梅,女,1998年10月1日生,住信阳市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张贻明,男,1969年1月13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曹汝忠,男,1994年9月22日生,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信中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梅,女,1998年10月1日生,住信阳市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张贻明,男,1969年1月13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曹汝忠,男,1994年9月22日生,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现正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曹光学,男,1971年10月10日生,住址同上,系曹汝忠之父。

被执行人:程东秀,女,1973年3月11日生,系曹汝忠之母。

被执行人:曹雪,男,1997年11月19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夏厚萍,女,1977年7月13日生,住信阳市商城县。系曹雪之母。

申请执行人张金梅、张贻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汝忠、曹光学、程东秀、曹雪、夏厚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曹汝忠、曹光学、程东秀、曹雪、夏厚萍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张金梅、张贻明经济损失71604元;并处被执行人曹汝忠罚金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汝忠在监狱服刑,其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资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