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叶照友,男,汉族,1948年5月29日生,原住固始县,现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黄天学,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生,原住信阳市浉河区。 关于叶照友申请执行黄天学合作办学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照友已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权利人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