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胡镇,男,1976年4月19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鲲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樊鹏,男,1968年11月23日生,住信阳市罗山县。 被执行人:符德芳,男,1972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胡镇申请执行鲲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樊鹏、符德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鲲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樊鹏、符德芳偿还胡镇借款本息8254800元,并承担诉讼费69583元。判决书生效后,鲲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樊鹏、符德芳未履行义务,胡镇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鲲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樊鹏、符德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