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信中法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永红废弃物回收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姜兴宇,男,1969年3月15日生,住固始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永红废弃物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兴宇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姜兴宇赔偿申请执行人苏州永红废弃物回收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兴宇暂无资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苏州永红废弃物回收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