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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名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市名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大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市名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大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名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川公司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川公司尚有299274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名筑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的299274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金川公司申请向其发放299274元及利息的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名筑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依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荣光
审判员  付晓虎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