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市名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大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名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川公司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川公司尚有299274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名筑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的299274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金川公司申请向其发放299274元及利息的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名筑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依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荣光 审判员 付晓虎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