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波,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剑,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新政,男,194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董新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信中法民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15日前,偿还河南罗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1871.5元。调解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董新政暂无可供执行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信中法民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