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冯兴益,男,1956年9月16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方应哲,男,1964年6月2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冯兴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应哲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信阳仲裁委员会信仲交调字(2013)第008号调解书,调解确定方应哲赔偿冯兴益各项损失1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方应哲暂无可供执行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信阳仲裁委员会信仲裁字(2013)第008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