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信中法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庭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信阳仲裁委员会信仲裁字(2013)第001号裁决书,裁决信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南京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信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南京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50000元,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信阳仲裁委员会信仲裁字(2013)第00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