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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董新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存刚,任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剑,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新政,男,1944年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存刚,任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剑,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新政,男,194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董新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信中法民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15日前,偿还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6933.5元。调解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董新政暂无可供执行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信中法民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