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向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信中法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息2106680元,并承担诉讼费38637元。调解书生效后,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我院扣划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金310000元,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资产,对未执行款项,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