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民初字第2502号 原告陈佳源,男。 原告肖本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仁兵,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君磊。 原告陈佳源、肖本忠诉被告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龙鑫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6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仁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阳龙鑫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肖本忠与原告陈佳源经营的郑州建材京珠石材基地源兴石材商行合作开展业务,并以商行的名义与被告就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的“6-18层客房部分石材施工”事宜,于2011年2月15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商行向被告位于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处的南阳龙鑫国际酒店供应石材,并进行施工和装修。合同工期为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4月25日。“合同最终实际应付总价款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测量工程量的应付总价款。”“第十六条工程款支付16.1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计算,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16.2工程进度款支付按乙方所到施工现场材料总价的80%支付。16.3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应付总价款的85%,甲方开业后三个月内支付实际应付总价款的10%。”“第二十条保修乙方施工的本项目客房石材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本工程的保修金为工程实际应付总价款的5%,甲方应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后14条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不含银行利息)退还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被告的其他施工方未按期完成先期的工程施工致使原告的装饰装修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和按期完成。同时,双方就“6-18层公共部分及18层行政酒廊部分石材施工”事宜达成协议。为此,双方于2012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施工合同》,将工期约定为“实际工期以甲方要求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适时、适当地履行了石材供应和装修义务。2012年6月底,合同所涉的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南阳龙鑫国际酒店于2012年8月19日举行开业典礼,正式对外营业。2012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及其监理申报了《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该工程监理工程师2012年9月13日“经初步验收合格,9月24日后组织正式验收。”2012年10月20日合同所涉“工程经验收合格。”石材施工工程量经双方于2012年9月11日核准为5,813,840.65元。此外,原告在合同之外提供了客用电梯口地面剔除及观光电梯门口等施工工程量90,000.00元。原告提供的实际工程价款为5,903,840.65元。然而,被告除了在2012年9月11日核准工程量之前陆续支付461万元外,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含保修金)。有鉴于此,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具有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长期拖延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及合同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为及时收回剩余货款,并要求被告弥补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以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捍卫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4、108条等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293840.65元(含保修金),并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施工合同》(2012年2月15日)1份,共5页,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的“10-18层标段客房内部石材施工”事宜达成了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2、石材工程量核实(2012年3月8日)1份,每份6页、复印件。证明在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石材供应,进行施工。 3、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2012年2月21日、24日)1份,每份2页,复印件。证明在合同签订后,被告的其他施工方未按期完成在先应完成的工程施工致使原告的装饰装修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和按期完成。 4、《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施工合同》(2012年4月21日)及标准层公共区域石材工程量(6月21日)1份,每份7页、复印件。证明双方就“6-18层公共部分及18层行政酒廊部分石材施工”及工期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证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在6月底前基本完成了工程施工。 5.1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竣工验收单1份,每份3页,复印件。证明2012年10月20日合同所涉“工程经验收合格。” 5.2石材施工工程量核准单、现场签证单1份,每份2页,复印件。证明原告提供的实际工程价款为5,903,840.65元。 6、被告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网站信息1份,每份3页,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及其联系方式;证明所涉工程--南阳龙鑫国际酒店于2012年8月19日前已经交付使用,并于8月19日举行了开业典礼,正式对外营业。 被告南阳龙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郑州建材京珠石材基地源兴石材商行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材分局登记注册,成立于2010年9月14日,经营期限自2010年9月14日至2013年8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石材,系个体工商户,实际为肖本忠与陈佳源共同经营。2012年11月13日,郑州建材京珠石材基地源兴石材商行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材分局核准予以注销登记。 南阳龙鑫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8日,2012年9月29日经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期限自2011年4月28日至2014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田君磊,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咨询;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2012年2月15日,以南阳龙鑫公司为甲方,以郑州建材京珠石材基地源兴石材商行为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石材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石材施工工程,工程地点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口,承包范围10-18层标段客房内部石材施工,承包方式包材料、包施工。1.2开工日期2012年2月15日,竣工日期2012年4月25日。1.3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1.4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暂定为肆佰陆拾陆万陆仟元整。1.4.1本合同价款为约定单价合同价款,其中银白龙石材单价为660元/㎡,法国米黄石材单价为760元/㎡,客房地台法米黄石材(地台部分)单价为725元/㎡。1.4.2本合同单价为包含所有石材主、辅料费用、施工费用、浴缸边检修口制作费、异性加工费用、结晶养护费用以及打胶、工完场清等综合费用的单价。1.4.3本合同单价为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应付单价。1.4.4本合同单价为完税价。1.4.5本合同最终实际应付总价款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测量工程量的应付总价款。…第三条甲方代表甲方委派丁龙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签证、变更、登记手续和进度款办理等其他事宜。第四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4.1监理单位的名称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4.2总监工程师姓名王运来,职称(职务)总监。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1份。…第十五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第十六条工程款支付16.1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计算,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16.2工程进度款支付按乙方所到施工现场总价的80%支付。16.3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应付总价款的85%,甲方开业后三个月内支付实际应付总价款的10%。…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5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后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第二十条保修乙方施工的本项目客房石材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工程的保修金为工程实际应付总价款的5%,甲方应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不含银行利息)退还乙方。第二十一条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在竣工结算、双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第二十六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乙方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南阳龙鑫公司对乙方用材量、数量、工程量等进行了核实,并于2012年3月8日向乙方出具书面石材工程量核实单。 2012年4月21日,以南阳龙鑫公司为甲方,以郑州建材京珠石材基地源兴石材商行为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石材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石材施工工程,工程地点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口,承包范围6-18层公共部分即18层行政酒廊石材施工。1.2实际工期以甲方要求为准。1.3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1.4.1本合同价款为约定单价合同价款,其中法国米黄石材单价为780元/㎡,紫罗兰石材单价为780元/㎡,金世纪石材单价为730元/㎡,黑金砂石材单价为650元/㎡。1.4.2本合同单价为包含所有石材主、辅料费用、施工费用、浴缸边检修口制作费、异形加工费用、结晶养护费用以及打胶、工完场清等综合费用的单价。1.4.3本合同单价为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应付单价。1.4.4本合同单价为完税价。1.4.5本合同最终实际应付总价款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测量工程量的应付总价款。…第三条甲方代表甲方委派丁龙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签证、变更、登记手续和进度款办理等其他事宜。第四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4.2总监工程师姓名王运来,职称(职务)总监。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1份。…第十五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第十六条工程款支付16.1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计算,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16.2工程进度款支付按乙方所到施工现场总价的80%支付。16.3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应付总价款的85%,甲方开业后三个月内支付实际应付总价款的10%。…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日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5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后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第二十条保修乙方施工的本项目客房石材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工程的保修金为工程实际应付总价款的5%,甲方应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不含银行利息)退还乙方。第二十一条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在竣工结算、双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同日,甲方向乙方出具《标准层公共区域石材工程量》,并批注:“此清单只作参考,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结算。暂定总价款为伍拾万元整”。此后,乙方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012年6月22日,就客用电梯口地面剔除及观光电梯门口等乙方向甲方出具《现场签证单》,甲方同意按90000元结算。后经过乙方施工,乙方于2012年9月1日向甲方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2012年9月11日,乙方向甲方出具《石材施工工程量核准单》与《工程竣工报验单》,2012年9月12日甲方与监理方认可了乙方的《石材施工工程量核准单》,且工程总价为5813840.65元,2012年9月13日,甲方与监理方经初步验收合格,并决定于9月24日后组织正式验收,2012年10月18日,乙方向甲方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甲方与监理方于2012年10月20日共同认为该工程经验收合格。 在施工过程中,南阳龙鑫公司陆续支付二原告461万元,因未支付余款及保修金,二原告将南阳龙鑫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2012年8月19日,南阳龙鑫公司举行开业典礼,开始正式对外营业。 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原、被告自愿订立《石材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2、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石材安装及施工合同,并经过被告许可增加了部分工程量,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另二原告诉至本院时,已过了施工保修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相关保修金返还给二原告。因此,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包含保修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根据2012年6月22日《现场签证单》与2012年9月11日的《石材施工工程量核准单》,二原告给被告安装施工的工程造价共计为5903840.65元。结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六条16.3项及第二十条之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0月22日前支付二原告工程款为5018264.55元(=5903840.65元×85%),被告应于2012年11月19日前在支付二原告工程款590384.065元(=5903840.65元×10%),被告应于2013年11月4日前退还二原告保修金(不含银行利息)295192.032元(=5903840.65元×5%),同时原被告双方未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二原告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陆续支付二原告的4610000元工程款。因此,被告应支付二原告工程款(含保修金)1293840.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佳源、肖本忠工程款(含保修金)1293840.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4元,由被告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林峰 审 判 员 李铭霞 代理审判员 来新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