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张保忠。 被执行人刘磊。 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关于张保忠诉刘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