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曾好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按钮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少刑初字第0008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好杰,绰号老白,男,1995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昆山市公安局抓获并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少刑初字第0008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好杰,绰号老白,男,1995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昆山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昆山市派出所。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好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未检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好杰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9月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好杰及其父亲曾现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文化路南段文化路小学对面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600*2*0.4(6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5米,造成441户用户通信中断13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03元。
2012年10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团结北路路东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800*2*0.4(8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0米,造成578户用户通信中断8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76.3元。
2012年10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白马广场南50米路东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600*2*0.4(6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50米,造成441户用户通信中断9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75.9元。
2012年10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团结北路路东老纱厂门前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800*2*0.4(8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0米,造成578户用户通信中断11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73.3元。
2012年10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文化路与夹河路交叉口路北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0米,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90.8元,造成465户用户通信中断14小时。
2012年10月3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工业北路路东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52米,造成232户用户通信中断11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56.2元。
2012年10月3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文明路新月宾馆南50米路西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19米,价值人民币1189.8元,三条HYA200*2*0.4(2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57米,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91.2元,造成757户用户通信中断13小时。
2012年11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工业北路路东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17米,造成232户用户通信中断18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64.5元。
2012年11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火车站路路西信用社门前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0米,造成284户用户通信中断16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78.6元。
同案犯曾亚杰将其伙同曾好杰、赵培磊在项城市区九次盗割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8281.2元的通讯电缆,截成一米长的小段之后,分三次卖给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东工业基地文昌大道小李庄废品收购站的白小伟。
公诉机关举出了被告人曾好杰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曾亚杰、赵培磊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森林、朱学军、李志国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作案工具照片;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被告人曾好杰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好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均判刑),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文化路南段文化路小学对面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600*2*0.4(6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5米,造成441户用户通信中断13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03元。
2012年10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团结北路路东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800*2*0.4(8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0米,造成578户用户通信中断8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76.3元。
2012年10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文化路白马广场南50米路东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600*2*0.4(6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50米,造成441户用户通信中断9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75.9元。
2012年10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团结北路路东老纱厂门前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800*2*0.4(8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0米,造成578户用户通信中断11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76.3元。
2012年10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文化路与夹河路交叉口路北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0米,造成465户用户通信中断14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78.6元,
2012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伙同曾好杰,在项城市工业北路路东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52米,造成232户用户通信中断11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56.2元。
2012年10月3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文明路新月宾馆南50米路西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19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9.8元,三条HYA200*2*0.4(2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57米,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91.2元,造成757户用户通信中断13小时。
2012年11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工业北路路东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17米,造成232户用户通信中断18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64.5元。
2012年11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好杰伙同曾亚杰、赵培磊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火车站路路西信用社门前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0米,造成284户用户通信中断16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78.6元。
曾亚杰将其伙同曾好杰、赵培磊在项城市区九次盗割的通讯电缆,截成一米长的小段之后,分三次卖给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东工业基地文昌大道小李庄废品收购站的白小伟。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被告人曾好杰生于1995年7月18日。
2、昆山公安局巴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于2014年5月27日抓获网上追逃犯曾好杰并羁押于昆山看守所。
3、赵培磊指认现场照片证明,2012年12月5日上午,赵培磊指认九处盗割通信电缆的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照片证明作案时使用的卡钳、尿素袋及三轮摩托车。
4、110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2年10月20日9:16,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30报警称在团结北路纱厂家属院联通电缆线被盗;2012年10月20日9:44,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20报警称在白马文化路联通电缆线被盗;2012年10月24日8:00,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75报警称在文化路联通电缆线被盗;2012年10月24日8:07,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30报警称在老纱厂电缆线被盗;2012年10月30日7:35,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75报警称在文明路新月宾馆对面联通电缆线被盗15米;2012年10月30日8:25,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30报警称在化肥厂附近联通公司电缆线被盗;2012年11月3日1:40,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8409报警称在工业路与莲花大道交叉口北50米电缆线被盗;2012年11月3日8:21,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20报警称在火车站农贸市场对面电缆线被盗。
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项城市分公司证明及情况说明,与110接警记录相对应。
6、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明2012.10.20项城市团结路、项城市文化路、2012.10.24项城市文化路、项城市团结路、项城市文明路、2012.10.30项城市文明路、项城市工业路北段、2012.11.3项城市火车站、项城市工业路北段被盗方位及现场情况。
7、辨认笔录证明赵培磊辨认被告人,曾亚杰辨认白小伟的情况。
8、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项城市市区九处各处被盗割电缆线价值。
9、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曾亚杰、赵培磊判刑情况。
10、证人证言
(1)证人张森林证言证明了2012年10月20日、10月24日团结北路老纱厂门口被盗电缆线,2012年10月30日工业北路被盗电缆线。
(2)证人朱学军证言证明了2012年10月20日、文化路南段一处,10月24日文明路和夹河路两处、10月30日文明路南段,11月3日火车站农贸市场等处被盗割电缆线情况;
(3)证人李志国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工业北路电缆线被盗割。
(4)证人门青超证言,他在09年8月在搬口买了一辆望江牌摩托车。现在被他外甥曾亚杰借走了。谁去开的不知道,他当时不在家,他给他妻子打电话,让开走的。
(5)证人王春霞证言,2012年10月29日,在项城市云峰宾馆508房间住宿的客人叫曾亚杰,身份证号码412727199104097415,是川汇区搬口乡曾楼村人,是2012年10月29日中午12点59分登记的。给他一块的还有两个年轻人,年龄都是二十岁左右,他们三个人一块开一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到的宾馆,用曾亚杰自己的身份证做了登记。他们带了好像有衣服,用化肥包装袋装着,红色三轮车一直在宾馆门口放着。
(6)证人崔振证言,2012年10月的一天,他开车收废品路过文昌大道路南一收购废品店,见到白小伟,从白小伟那收了300多元的东西,有锅铝、铜线等,这种铜线是漆包线,从那白小伟知道他的电话,再卖东西的时候就给他打电话,具体从白小伟那买过多少次,多少钱的他记不清了。当时价格大概在22元至24元,一般一斤折合八两收购,有时候他路过就收了,有时候白小伟给他打电话。白小伟也没有给他说过啥,有一次他问过,这种铜线是哪弄的,白小伟说是一个施工队卖的,他也没在意,他收的铜线都卖给长葛的老李了,至于这种铜线是做什么用的他不知道。
(7)证人袁蒙蒙证言,2012年10月份,曾好杰骑摩托车来找她玩,当时同曾好杰在一块的有曾亚杰、赵培磊。曾好杰说开着三轮摩托车来的,三轮摩托车在云峰宾馆门口停着。又过一天,到晚上9点多钟,曾好杰给她发个信息说警察逮他哩,不让她给他打电话。警察出示的三轮车的照片就是她在云峰宾馆门口见到的曾好杰他们骑的三轮摩托车。
(8)证人白小伟证言,2012年10月底和11月初,曾亚杰又卖给他四次通讯电缆线,都是截好的90公分左右,剥了外面那层黑胶皮的细铜线,用黄色的编织袋装着,是曾亚杰开着红色的三轮摩托车带着电缆线来卖的。他问过曾亚杰电缆线的来源,曾亚杰说是从厂里弄出来的,是不是偷的,他不知道,他知道收购的是电话线,曾亚杰第一次卖给他的电缆线是用火烧过的,用化肥袋子装着,化肥袋子不是白色就是黄色的,有二十多斤重,后来曾亚杰又卖过三回,这三回就截好的有八九十公分,剥了黑皮的细铜线有一层塑料皮,用黄色的化肥袋子装着,这三回有400多斤重,我是一斤折八两,每斤21、22收的,他收购的电缆线都卖给崔振了,不清楚崔振知道不知道这些铜线是干什么用的,崔振没有问这些铜线的来历,他也没有说。崔振这四次收购电缆线的价值1万多元。
(9)证人张洪超证言证明2009年他门店一辆望江牌摩托车(发动机号09912177)卖给了门青超的情况。
11、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1)同案犯曾亚杰供述,他和曾好杰(外号老白),赵培磊三个人一块参与盗割通讯电缆的,是用卡线钳铰断的电缆,交通工具是红色摩托三轮,还有用来装电缆线的黄色的编织袋。卡钳和装电缆线的黄色编织袋是他在周口大用食品厂门口西边一个五金门市部花80元购买的,黄色的编织袋是他在周口百米大道路北花10元钱购买的,红色摩托车是借我舅舅门青超的,是他让曾好杰去他舅家开的。因为曾好杰的女朋友是项城的,曾好杰对项城比较熟悉,所以他们选择在项城作案。他和曾好杰先去项城看的电缆线位置,看完之后的两天,曾好杰问他在项城绞线干不干,他同意了,他们觉得两个人不中,他就给赵培磊打了电话,他们三个见面后,他问赵培磊去项城绞线干不干,赵培磊也同意了。然后他们一块去准备盗割电缆线的工具。他们在项城市区盗割过4次通讯电缆,一共9个地方,位置在项城市老沙河桥纱厂门前割了两个地方,在新月宾馆与文明路割了两次,在文化路夜市摊南边割了两次,在项城市老化肥厂臭水沟附近割了两次,在项城市菜市场银行门前割了一次。他和曾好杰上去割线,赵培磊在下面拉线,他们爬树或线杆时赵培磊托他俩,曾好杰开车。电缆都卖给白小伟了。第一次卖电缆线时曾好杰和他一起去的,白小伟给他说以后再来的时候来一个人就可以了,别来恁些人,下面三次就是他一个人去卖的,总共卖4200多块钱,他仨分了。白小伟知道是偷的,他当时给他说是从厂里弄的,不就是偷的,即使从厂里拿的,也是偷。
(2)、同案犯赵培磊供述,2012年10月下旬到案发,他和曾亚杰、曾好杰一起在项城市区四次,盗割了九处通讯电缆,曾亚杰是他三个人的头,曾亚杰负责卖东西分钱,并安排他干啥就干啥,曾好杰负责开车。他们在项城市区盗割的电缆卖给谁了不知道,截成1米左右的小段,去掉外面的厚黑皮,用塑料编织袋拉去的。分多少钱记不清了。
(3)、被告人曾好杰供述,他和曾亚杰、赵培磊到项城四回盗割通讯电缆九次,盗割老沙河桥附近工地两次,白马夜市摊对面路上两次,在夜市摊往东走一个KTV的那条路口往南的那条路上两次,化肥厂东边那条路上割两次,火车站对着菜市场对面割一次。每次都是他负责开车,望风看人,曾亚杰爬上面绞电缆线,赵培磊配合绞线,装上车,后曾亚杰去卖,卖了曾亚杰给他和赵培磊每人100元,他共得了400元。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曾好杰自幼上学,初中一年级辍学,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脱离了父母的管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好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好杰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好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由于年龄小,法律意识单薄,以致走向犯罪道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好杰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华
审判员  马艳苓
审判员  马 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常 琳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成立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