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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与荀海瑞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原卢氏县城关镇东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新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文友,河南宁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原卢氏县城关镇东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新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文友,河南宁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荀海瑞,女。
委托代理人肖建伟,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新村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荀海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新村居委会主任李新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文友,被上诉人荀海瑞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0元,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传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