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原卢氏县城关镇东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新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文友,河南宁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荀海瑞,女。 委托代理人肖建伟,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新村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荀海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新村居委会主任李新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文友,被上诉人荀海瑞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0元,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传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