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30号 申请执行人张宝平(又名张保平),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艳军,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郝顺利,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马庆伟,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先民,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金保,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254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海有,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张宝平、张艳军、郝顺利、马庆伟、张先民、王金保、与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有劳务和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有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的保证金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保证金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