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53—1号 申请执行人崔俊才,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范清华,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宋海燕,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系被执行人范清华妻子。 崔俊才与范清华、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三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范清华、宋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清华、宋海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5日10时至2014年8月6日10时止,本院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范清华、宋海燕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西段路南蓝湾假日13号楼3单元5层东户房产一套,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被执行人宋海燕、范清华向本院申请以首次拍卖的保留价511314元的价格自行变卖房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经本院研究后,准许被执行人宋海燕、范清华自行变卖房产,变卖房产价款交付本院。2014年9月2日,房产买受人崔俊超将变卖房产价款511314元交付本院(其中132000元用以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范清华、宋海燕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西段路南蓝湾假日13号楼3单元5层东户的房产(建筑面积152.54平方米,房屋使用权证:安阳市开发区字第私1531001942号、安阳市开发区共字第私2530000458号),按照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变卖价格511314元变卖给买受人崔俊超。 二、买受人崔俊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