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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巧莉、单现周、李荣澳与单学只、刘凤珠共有物分割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448号 申请执行人李巧莉。 申请执行人单现周。 申请执行人李荣澳。 被执行人单学只。 被执行人刘凤珠。 关于李巧莉、单现周、李荣澳诉单学只、刘凤珠共有物分割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单学只、刘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448号
申请执行人李巧莉。
申请执行人单现周。
申请执行人李荣澳。
被执行人单学只。
被执行人刘凤珠。
关于李巧莉、单现周、李荣澳诉单学只、刘凤珠共有物分割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单学只、刘凤珠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