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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录与于河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录。 被执行人于河军。 关于张振录诉于河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河军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录。
被执行人于河军。
关于张振录诉于河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河军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