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20-1号 申请执行人陈瑞敏,女,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芳,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学军,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 关于陈瑞敏申请执行李芳、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芳、陈学军共同偿还原告陈瑞敏借款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芳、陈学军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43000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