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8)北法执字第303号 申请执行人尚广平,女,1957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金山,男,1950年6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春英,女,1953年3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尚广平申请执行王金山、王春英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1998)北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