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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贺某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9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贺某某赔偿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9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贺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殷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应在2013年7月15日前履行赔偿11797.2元及利息,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贺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勇翔

执行员  刘家梁

执行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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