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08-1号 申请执行人卢现州,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俊峰,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教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楚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俊峰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俊峰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峰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俊峰的工资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俊峰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的卡号为622XXXXXXXXXXXXX内的工资1500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扣留总金额为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