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侯宇飞,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洪艳,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内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洪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洪艳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洪艳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豫ERNxxx比亚迪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洪艳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李洪艳名下的豫ERNxxx比亚迪汽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