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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太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31号 罪犯何太会,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0月24日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太会犯虚开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31号
罪犯何太会,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0月24日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太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何太会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9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6年5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08年5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指派干警马革伟、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习河到庭履行职务,罪犯何太会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何太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权利减为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间,被告人何太会伙同他人商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后以商丘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要开发票的资料,在北京市以每份3100元至3600元的价格,分别从浙江人李伯寿等人手中,非法获取雅龙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96份,价税合计10670264.66元,虚开税款1550380.47元,实际抵扣税款870852.98元。
罪犯何太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何太会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太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太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刑期自2004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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