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65号 罪犯翟争广,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作出(2007)卫滨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争广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新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8年5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指派干警马革伟、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习河到庭履行职务,罪犯翟争广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翟争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翟争广伙同他人预谋组织卖淫后,采取暴力手段对姜明花、陈某某二人强奸后,多次强迫其卖淫,系主犯。 罪犯翟争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翟争广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翟争广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对其呈报减刑幅度过大,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争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