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64号 申请人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安阳市永明路联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新会,局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高新区商颂大街街道办事处杜官屯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郝长生,村长。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安阳市高新区商颂大街街道办事处杜官屯居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09)文非诉执字第324号行政裁定书和安执罚字(2008)第1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罚款250万元和自2008年9月20日以来加收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执行费不低于27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市高新区商颂大街街道办事处杜官屯居民委员会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