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02-1号 申请执行人刘菲菲,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恒,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菲菲申请执行张晓恒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互负债务,双方同意互相抵消,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上述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八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换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