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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菲菲与张晓恒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02-1号 申请执行人刘菲菲,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恒,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菲菲申请执行张晓恒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互负债务,双方同意互相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02-1号
申请执行人刘菲菲,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恒,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菲菲申请执行张晓恒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互负债务,双方同意互相抵消,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上述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八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换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