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施某,女,1974年3月4日生,汉族。 李某申请执行施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施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施某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金额为:两万元整。 冻结时间从2014年8月12日起2015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