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5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孟某,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孟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孟某名下豫ERQ2**现代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年检和过户手续。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