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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孟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5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孟某,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5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孟某,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孟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孟某名下豫ERQ2**现代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年检和过户手续。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银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