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5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十五日作出(2014)安执字第0065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付某名下豫EFT4**现代牌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付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付某某名下豫EFT4**现代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