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安执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1月2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冯某,男,1956年3月6日,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欠款一案,安阳县法院于二○○九年五月三十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再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冯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冯某在处的存款,划拨金额为:六千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向东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人民陪审员 杨秀福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