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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冯某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安执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1月2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冯某,男,1956年3月6日,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欠款一案,安阳县法院于二○○九年五月三十日审结,该案(2008)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安执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1月2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冯某,男,1956年3月6日,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欠款一案,安阳县法院于二○○九年五月三十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再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冯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冯某在处的存款,划拨金额为:六千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向东
人民陪审员  白银喜
人民陪审员  杨秀福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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