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张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6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杜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杜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灯塔路支行存款账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