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3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机动车交通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铜冶支行存款账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