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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勋立与张中卫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张勋立,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中卫,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勋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中卫借款纠纷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张勋立,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中卫,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勋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中卫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中卫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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