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50号 申请人张钢军,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施秀丽,女,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在执行张钢军申请执行施秀丽房屋过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政府家属院公安1号楼3单元5楼西房产(安阳市房屋所有权证房改售字第35407号)一套,过户到申请人张钢军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