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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生、李柏杉与李鹏程、贾香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李全生。 申请执行人李柏杉。 被执行人李鹏程。 被执行人贾香梅。 被执行人李中东。 关于李全生、李柏杉诉李鹏程、贾香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李全生。
申请执行人李柏杉。
被执行人李鹏程。
被执行人贾香梅。
被执行人李中东。
关于李全生、李柏杉诉李鹏程、贾香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香梅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